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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时间:2023-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现阶段,在我国大力推进农村农业养殖业发展的大环境下,我省大力发展畜牧业,不断扩大肉牛、猪、鸡、鸭等禽类的饲养数量,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在饲养过程中存在疾病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情形,有的禽畜主人为了减少经济损失,在不向畜牧服务中心报备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情况下私自将死亡的牛、猪等进行宰杀、售卖,或为牟利,低价从牛贩手中购买死因不明的牛进行宰杀、售卖,对群众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以上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牛主、牛贩及帮助宰杀、售卖人员均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这类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利,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在这里检察官提醒牛、猪等禽畜养殖户,在牛发生疾病时,要及时找兽医及相关医疗部门救治,发现病死、死因不明的牛、猪等禽畜后,要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报告,如有必要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严禁出售、转让、抛弃,也不得宰杀、剥食,应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地方销毁、焚烧后深埋。


同时,检察官郑重提醒从事食品经营行业的从业者,应杜绝侥幸心理,为牟取非法利益触犯法律终将得不偿失;另外,建议广大消费者请到正规商店、市场购买肉类产品,切莫贪图便宜,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20130504)第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食品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