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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3-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26日在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检察长 邱三楚

各位代表:

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22年,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自觉践行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坚持“办精品案、做一流事的工作目标,努力使人民群众获得感更加充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一年来,获评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全省精神文明单位、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抗联血脉 检如磐石”检察文化被评为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十佳文化品牌。

一、扛牢政治责任,为服务中心大局砥砺“检察担当”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让检察工作更深更实体现政治要求。

——致力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诉合同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59人。突出抓好金融风险防范,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9人。排查、分流、受理涉非公企业控告申诉信访案件8件。

——全力护航民企发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严格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依法审慎办理涉民营经济犯罪案件。联合磐石市工商联、工信局等多家单位签订《磐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立吉林地区首家县区级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管理中心,让法律元素成为企业发展关键要素;成立“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小分队”,开展普法宣传、接受法律咨询、提出检察建议,用法治雨露浸润营商沃土。

——倾力助推乡村振兴。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种子、非法侵占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实实在在办案成效保障农民群众权益。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救助力度,启动司法救助程序10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5万元,用检察温情点燃被救助人生活希望。深入开展结对帮扶,派驻驻村干部2人,提供帮扶资金5万元,为帮扶村解决生产生活难题11个;联合吉林市检察院为黑石镇文化村捐赠价值30万元农机设备,以检察情怀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序推进。

——竭力融入疫情防控。从快办理涉疫网络造谣案件1件,在提前介入基础上,适用速裁程序,当日完成对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该案件的成功办理,被省人民检察院及省公安厅联合编入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典型案例。积极融入全市抗疫大局,98名检察人员全部加入到核酸检测人员信息核查、检测点秩序维护、小区卡口执勤、隔离点管理、参与磐石市流调及援助吉林市船营区流调工作中。着眼后疫情时代,不断完善远程提审、云上听证、视频接访等线上检察平台,用法与情谱写检察战“疫”新篇章。

二、恪守初心使命,为守护百姓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检察机关第一责任,在着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磐石建设中主动作为、彰显担当。

——严惩犯罪助平安磐石建设。维护社会安定,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共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06人、起诉657人。守护百姓安定,起诉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26人。依法打击群众深恶痛绝的新型电信网络犯罪,重拳出击“断卡”行动,对收购、出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保持“零容忍”态度,全年共计办理电信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案件128件297人。加大养老诈骗犯罪惩治力度,与侦查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案件2件,批捕1人,为“全民反诈”注入检察力量。

——凝心聚力扬反腐倡廉正气。强化监检衔接,向纪委监委等有关单位移送违法犯罪线索2件。受理监察机关移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9件13人。在承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高度关注的原蛟河市人民检察院、蛟河市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高某某、孙某某等四人徇私枉法、受贿案件过程中,依据再审程序成功纠正该案行贿人刘某某重罪轻判一案,将刘某某原审认定的寻衅滋事罪名变更起诉为故意伤害罪,刘某某由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根据该案依法追诉了外逃31年之久的同案犯秦某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主动创新促社会矛盾化解。在办理案件中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挽回各项经济损失近2000万元。结合群众多元化表达需求,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功能,以完善的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健全领导包案、带案下访、检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完善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50余件,全部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成功化解一起长达10年的信访积案,让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不再停留在“等待”。

——多措并举护社会综合治理。敏锐抓住发案单位管理漏洞,精准提出检察建议48件,全面释放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聚焦民法典、企业合规等“热点”关注,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等重点领域,开展“法律六进”,集中宣传和“国家宪法日”等法治宣传活动12次。积极打造“四微一端一平台”网络普法阵地,原创普法新媒体作品被中央、省、吉林市级媒体刊载转发170余篇。

三、厚植为民情怀,为增进民生福祉释放“检察温度”

坚持在每一起人民群众关注的“小”案中倾注检察情怀,在每一件人民群众身边的“小”事中彰显法治精神,让司法更有温度、更具力量。

——用爱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实行双向保护原则,起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件13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47人。通过犯罪记录封存、社会调查、亲职教育等举措,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深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公安、民政、教育、妇联、团委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挂牌法治教育基地,建强一体化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成立“石竹”未检工作室,聘请心理咨询专家、医护人员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开展未成年司法保护工作。开展青少年专业心理咨询、辅导40余人次、家庭教育讲座10余场,选派50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开展法治进校园宣讲56场次,受教育师生达5万余人,努力让未成年人在法治保护下健康成长。

——用情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完善集经济救助、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帮扶于一体的司法救助模式。将为救助他人而受伤的丁某某纳入司法救助范围,从立案到救助金发放仅用4天时间;与民政、医保、街道和养老院等多部门联动,帮助解决其二次治疗手术和费用问题,并与磐石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沟通,审议确认丁某某见义勇为行为。在立法本意框架内探索适用司法救助检察政策,对腾某某等5名没有户籍信息的弱势群体能动开展司法救助,支付亲子鉴定费用,帮助进行“身份确认”,解决落户难题。对被害儿童吴某某提供多元化综合救助,除发放1万元司法救助金外,与学校、民政等多部门沟通协商,对吴某某适用“两免一补”教育帮扶资助政策,同时将吴某某的家庭全部纳入民政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实现“一次性”救济、“终身制”关怀。

——用力优化检察办案质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681件1184人,适用率99.74%,量刑建议采纳率98%,有效促进涉案纠纷化解,弥合社会关系裂痕。着眼解决人民群众司法诉累,以求极致目标深化运用“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实际发生案件量与办案环节数比例为1:1.005,退回补充侦查、复议复核案件数显著下降,用最少的司法投入、最少的诉讼环节、最少的办案时限,让群众感受到最高效的公平正义。

——用心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将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作为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的重要途径。坚持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检察工作情况,今年7月,我院向市人大专题汇报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配合市人大完成了对所有检察官的履职评议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参加活动80余人次,在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声中优化履职、情惠民生。积极打造阳光检察,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检察数据信息,借助检察网络矩阵等平台发布各类检察信息456条。聘任听证员34人参与办案,以123件公开听证案件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让“开门办案”成为常态。

四、深耕主责主业,为捍卫公平正义彰显“检察作为”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知、可见可信。

——刑事检察更加注重宽严相济。不批捕143人,不起诉513人;对6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追捕、追诉34人,在办理李某等多人系列贩卖毒品案件中,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成功追诉王某贩毒事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监督立案、撤案15件,提出纠正意见41件。强化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服刑监管情况监督,就安全隐患及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15件。联合市法院、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在全地区率先开展社区矫正和财产刑执行巡回检察工作。高度警惕“纸面服刑”等问题,对7名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的执行予以监督,以“检察之眼”守护“大墙”内外公平正义。

——民事检察更加注重精准监督。推动健全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的监督,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3件,就执行和审判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20件。提请吉林市检察院抗诉1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成功办理了王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生效判决监督案,通过再审,磐石市法院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受害方挽回经济损失9万元,维护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行政检察更加注重“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功能,既维护司法公正又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办理行政监督案件154件。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协调办理落户12人,并联合公安等部门建立无户籍人员落户长效机制。办理的栾某某嫖娼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作为典型案例转发推广。以行政争议得到稳妥、有效、彻底解决为目标,精准定位争议化解“堵点”,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从源头快速化解征地补偿类争议案件2件。今年以来,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26件,用心用情解决百姓“心头结”。

——公益诉讼检察更加注重共赢效果。建立健全“林长、河长、田长+检察长”工作协作机制,以强有力机制保障让检察公益诉讼更有底气。紧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针对非法采砂、土壤污染等问题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4份,整改率100%,以检察履职护航绿色发展。协同保护红色革命史迹,积极开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专项行动,运用公益诉讼“圆桌会议”机制,与政府职能部门形成合力,联合磐石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启动宝山乡张四沟36名烈士墓葬迁葬事宜;恢复6处抗联红色遗址遗迹历史原貌,以法之名捍卫英雄烈士尊严。

五、赓续红色血脉,为践行人民至上锻造“检察铁军”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理想信念、培育核心能力、练就过硬本领、提升司法效能,努力做到不负重托、不负期待。

——聚合政治引领“向心力”。牢牢把握“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定位,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开展学习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系列活动,使“对党忠诚,司法为民”成为干警的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市委、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9次。做深做实做好“抗联血脉、检如磐石”特色检察文化,发挥十佳文化品牌的激励作用,打造“微光映照检察蓝”党建品牌,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落实机关干部“双报到”制度,集中开展“敲门行动”“微心愿”“文明城市创建”“核酸检测”等志愿服务活动98次。

——增强拒腐防变“免疫力”。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压紧压实“两个责任”,认真落实述责述廉、谈话函询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开展纪律教育专项整治月活动,通过述职测评、作风评议和履职管理,倒逼补齐短板,力促司法规范。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共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24件。扎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提升队伍核心“战斗力”。持续培育核心能力、做强核心团队,建立“导师传帮带”帮培机制,通过疑难案件实战、专项任务实训、重点课题实练的方式“压担子”。完善检察工作综合评价制度,全面推开检察人员绩效考评工作,有效发挥“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引领检察人员把案件办到极致。积极用好“检答网”,开展全员集中交流学习、实案实训、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知识竞赛,促进“学、练、训、评、赛”有机融合,涌现出1名全省优秀检察官,7名吉林市检察机关优秀办案人,15件案件被上级检察机关评为典型案例并推广转发。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我院全体检察干警勠力同心、顽强奋战、恪尽职守,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责,展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经历这次大考,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检察工作的点滴进步,离不开市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离不开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支持。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足和短板:一检察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力度不足,还需进一步增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精准性、实效性;二是“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匀度不足,还需进一步推动各项检察监督工作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一体推进;三是对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抓检察队伍建设的强度不足,还需进一步提升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厘清弱项短板,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旗帜鲜明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在检察履职中赓续红色基因,乘势而上、顺势而为,全面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使命,切实以高质量的检察工作、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把“当表率做标兵”的要求落到实处,为磐石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强化政治担当,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把政治建检放在首位,坚决拥护“两个确立”,真正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检察理念深化、变革,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从政治高度认识和处理业务问题,让业务工作更实体现政治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请示报告规定和政法工作条例,把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二是服务发展大局,将法治保障延伸到高质量发展最前沿。紧扣我市“十四五”发展规划,找准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工作的结合点、着力点、关键点,进一步健全和细化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举措,坚决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突出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服务和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稳妥慎重办好各类涉企案件,持续落实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做实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三是坚持人民至上,以更高质量法律监督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持续保持对涉黑涉恶、养老诈骗、电信诈骗犯罪从严惩治高压态势;深化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好困难群体的司法救助工作,让平安磐石、法治磐石的成色更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共建共享、安居乐业的法治需求。

四是深耕主责主业,将公平正义融入社会治理全过程。履行好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主导责任,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全面加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实施精准监督、类案监督。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加大重点领域办案力度,忠实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更加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引领、撬动和赋能作用,促进检察监督效率、质量深刻变革。

五是加强自身建设,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夯实发展根基。坚持不懈推进队伍自身建设,加大人才选育培养力度,弘扬工匠精神,提升司法办案能力。以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为统揽,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倒逼办案提质、管理增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管检不动摇,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持续巩固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效,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各位代表,逐梦新征程,奋进正当时。站在新的起点上,我院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秉持人民至上的初心,在依法履职中踔厉奋发,在能动司法中笃行不怠,为磐石全力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作出检察新贡献,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检察答卷!

相关词语解释

1.“抗联血脉 检如磐石”检察文化品牌——该文化品牌是磐石市检察院立足全市红色资源,深挖红色文化内涵,提炼抗联精神,将抗联精神与检察工作紧密融合而打造的文化品牌。

2.“涉案企业合规”——是指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重要参考。考察期满后,经评估认为整改到位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处理意见。

3.“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4.“断卡”行动——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该行动是为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行动。

5.“检调对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及涉检信访案件过程中,将执法办案与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促进当事人就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和解息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机制。

6.“四微一端一平台”——“四微”指微信、微博、微课、微视,“一端”指移动客户端,“一平台”指官方的网站平台。

7.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将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8.“亲职教育”——是指对家长实施的教育,通过加强或改变家长的教育观念,使父母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

9.“石竹”未检——“石竹”是一种花,花语是“纯洁的爱”,寓意未检人要用浓浓的爱心关爱未成年人;“石竹”的“石”代表家乡磐石,寓意未检人感化、挽救、保护青少年“坚如磐石”的信心、决心;同时又是化用郑板桥的《竹石》,寓意未检人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和“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的冲破重重阻碍的态度。

10.“法治副校长”——是指由检察机关推荐,经教育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兼职在学校担任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校等工作的公职人员。

11.“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

部发送《检察建议书》。因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

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

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

1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3.“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两者之间的比值即为“案-件比”。“件”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案-件比”的最理想状态是1:1。

14.“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检察。民事检察主要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到执行终结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即依诉讼进程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裁判结果、执行活动依法监督。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的法律监督。公益诉讼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

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了保护社会公

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15.“巡回检察”——是相对派驻检察而组织开展的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察监督方式,巡回检察的人员、检察的方式、检察的次数、检察的监管场所不固定,目的就是确保检察机关的监督质效。

16.诉前“圆桌会议”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而跟进监督过程中的机制创新,目的是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协调相关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推动公益受损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17.“微光映照检察蓝”党建品牌——通过搭建“微阵地”、开设“微党课”、开展“微创新”“微服务”活动,以党建为引领,提高全体检察人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本领,汇众智、集众力,在履职尽责中脚踏实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聚微光成星海,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检察工作始终。该品牌也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融+”系统党建品牌“优秀案例”。

18.“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