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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买卖两卡就是犯罪
时间:2023-04-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肩负着预防犯罪的职责。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时发现,很多犯罪嫌疑人因为法律意识薄弱,或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或碍于朋友面子就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给自己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不良的后果。近日,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日趋高发的态势,我院第二检察部全体干警深入人员密集区对“断卡”行动进行了大力宣传。


在活动现场,检察干警通过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入到网吧、KTV等年轻人员密集的场所进行普法宣传,告诫年轻人不要为了谋取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触犯法律的红线。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让广大群众了解了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提高了人民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下一步,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将从源头治理,努力实现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防控工作。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