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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禁止非法狩猎 不要以身试法
时间:2023-03-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伙伴。为守护我们美好的自然环境,我们理应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捕杀并食用野生动物是一种非常畸形的饮食追求,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更会触犯法律,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莫因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抱憾终身!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别提醒


根据《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吉林省全省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


常见的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弓箭、弹弓、捕兽夹、绳套、钢(铁)丝套、大桃杆子、扎枪等。


常见的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诱捕、投毒、围栅、设陷、笼捕、火烧、烟熏、使用鹰犬、掏窝、捡蛋等。


吉林省常见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有:丹顶鹤、东北虎、梅花鹿、白鹳、鸳鸯、中华秋沙鸭、苍鹰、雀鹰、金雕、白头鹤、白鹤、豺、棕熊、紫貂、猞猁等。


吉林省常见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麻雀、壁虎、青蛙、野兔、野鸡、野鸭、刺猬、鹌鹑、松鼠及各种蛇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41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价值20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四)2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狩猎罪:(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碍公务罪、袭警罪的;(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三)两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