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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竹未检丨【未检微课堂】第三课 — 强制报告制度!保护少年的你
时间:2022-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教育部等九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


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强制报告制度,对加强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强制报告制度~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谁有报告义务?


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2居(村)民委员会;

3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4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5旅店、宾馆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主体。

 

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报告对象:公安机关,民政、教育等主管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依法对强制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当你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可能遭受侵害时,请你多看几眼,多问几句,多做一点,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让我们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筑牢未成年人防护墙!